宪法赋予的赦免权
1897年宪法
第五条第11款
特赦
§ 1. 州长的权力;赦免委员会的建议;登记备案及提交给州议会。
第一条 州长有权减免罚款和没收财产,并有权授予缓刑、减刑和赦免,但弹劾案件除外;但除非经赦免委员会在充分听证后以书面形式提出建议,否则不得授予赦免或超过六个月的缓刑,也不得减刑; 该建议书连同详尽的理由说明,应提交并登记于州务卿办公室,州务卿应立即将此情况通知州长。
他应当以书面形式详尽阐述所有缓刑、赦免和减刑的理由,并将这些理由记录在其公务登记册中,并在下一届大会上提交大会审议。
§ 2. 赦免委员会的组成
第2条。赦免委员会由州长、副州长、州务卿、州财政部长和审计长组成。
§ 3. 总检察长关于委员会职责的说明。
第3条。该委员会可就与该委员会职责相关的任何事项,向总检察长索取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