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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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7年宪法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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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1: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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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2:申请、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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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3:适用范围、秘书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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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4:申请的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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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5:公开听证、法定人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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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6:听证会上审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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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 7:申请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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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总检察长办公室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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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9:精神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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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 10:规则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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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7年宪法
第七条
特赦
§1. 州长的职权;赦免委员会的建议;登记备案并提交给州议会
第一条。州长有权减免罚款和没收财产,并有权授予缓刑、减刑和特赦,但弹劾案件除外;但除非经特赦委员会在充分听证后以书面形式提出建议,否则不得授予超过六个月的特赦或缓刑,也不得减刑; 该建议书连同详尽的理由说明,应提交并登记于州务卿办公室,州务卿应立即将此通知州长。州长应以书面形式详尽阐述所有缓刑、赦免和减免的依据,将其登记于官方行为登记册,并在下一届大会上提交给州议会审议。
他应当以书面形式详尽阐述所有缓刑、赦免和减刑的理由,并将这些理由载入公务登记册,并在下届大会上提交给大会审议。
§ 2. 特赦委员会的组成
第2条。赦免委员会由州长、副州长、州务卿、州财政部长和审计长组成。
§ 3. 总检察长关于委员会职责的信息
第3条。赦免委员会可就与该委员会职责相关的任何事项,向总检察长索取信息。
赦免委员会条例
规则 1. 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赦免委员会将于每月第四个星期四(7月和8月除外)举行公开会议,审议相关申请,具体时间和地点由委员会主席决定。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主席可更改每月例会的日期。
规则 2. 申请、通知等
(a) 申请人可以亲自或通过代理人提交申请。
(b) 在任何涉及本《规则》第9条所规管罪行的申请中,如果申请人曾作为其刑期的一部分服过监禁,则该人在向赦免委员会出庭之前,应已完成《特拉华州法典》第11编第4362(b)条规定的必要精神病学或心理学评估程序。
(c) 凡代表被矫正部羁押人员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首先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向赦免委员会提交申请,并向矫正部提交申请通知,以便转交假释委员会,从而启动本委员会的审议程序。该通知的副本还应提交给赦免委员会。
(d) 申请人应安排将任何关于缓刑、赦免或减刑的申请书面通知邮寄至:(1) 对申请人作出判决的法官;(2) 总检察长;(3) 对犯罪发生地具有管辖权的警察局长;以及 (4) 特拉华州警察局局长。
(e) 该通知应载明提出申请的暂定日期、时间和地点,以及提出申请的依据或理由。除该通知中载明的依据外,委员会将不予受理任何其他依据。
(f) 此类通知应以邮寄方式送达,且必须在拟审议该事项的会议召开之日至少三十七(37)天前提供书面证明。
规则3. 适用范围、秘书的职责
(a) 每份申请书均须向委员会秘书提交三(3)份独立副本。
(b) 申请包括以下项目:
- 获取您的犯罪记录副本(仅限赦免申请)。您可以向州身份识别局(隶属于州警察局,地址:Blue Hen Mall & Corporate Center, 655 Bay Road, Suite 1B, Dover, Delaware, 19901)或您所在地区的特拉华州警察分队申请获取。 请确保您在特赦申请中如实申报所有刑事定罪(即您曾因重罪或轻罪被处以罚款、服刑或接受缓刑的记录)。若您的记录中存在成年人指控,且其处理结果为“无法获取、处理结果未知、待决或移交至其他法院”,您必须确保这些指控并非定罪,并提供最终处理结果的证明文件。
- 请获取您犯罪记录中每项定罪指控的法院案卷和判决书的经认证副本。您可联系您被判刑的法院获取这些文件。法院需要了解您的被捕日期,以便查找您的案卷。
- 填写赦免委员会封面表。
- 请说明申请的理由,以及申请人认为自己应被考虑予以赦免的理由。
- 简要说明本案的背景,包括说明申请人名下或代表申请人向任何司法或行政机构提起的、目前正在进行的全部诉讼程序。如果没有此类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申请人应予以说明。如果有此类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申请人应说明相关机构的名称及诉讼程序的现状(参见规则第7(a)条)。
- 凡在提交申请时未被惩教署羁押,且希望就《特拉华州法典》第11编第4362条所列任何罪行所判处的刑罚申请复核的申请人,若该判决中包含监禁刑期,则须随申请一并提交三(3)份最新的精神病学或心理学评估报告。
(c) 申请必须提交至特赦委员会,地址:特拉华州多佛市联邦街401号3室,邮编19901,州务卿办公室。
(d) 根据法律规定(参见《特拉华州法典》第11编第4362条)需要提交精神病学或心理学报告时,应向委员会秘书提交三(3)份副本。该等副本应随申请一并提交。
(e) 委员会秘书有义务在每份提交给他的申请上注明提交日期。
(f) 收到申请后,委员会秘书还负有以下职责:向假释委员会索取一份报告,该报告应概述申请人的完整档案,包括对其改造状况的意见,以及根据规则第2(c)条(参见《特拉华州法典》第11编第4363节)要求的通知副本。
(g) 委员会秘书还负有以下职责:应立即将所有申请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副本邮寄给每位委员会成员和总检察长。
规则 4. 申请的提交:期限
(a) 除紧急情况、缓刑、体罚或死刑外,除非申请书及证明文件已在拟审议该申请的庭审开始前至少三十七(37)天提交,且已按要求发出通知,否则不予受理该申请。
(b) 若申请涉及缓刑、体罚或死刑,或存在其他紧急事由,委员会主席或过半数委员可在认为必要时,召集委员会特别会议就此进行听证,具体时间和地点以及相关要求由其自行规定。
第5条 公开听证、法定人数等。
(a) 委员会的听证会应向公众开放,其决定应及时公布。但委员会可在闭门会议上审议该事项并作出决定。
(b) 法定人数应为全体董事会成员的过半数。
(c) 副州长应担任委员会主席,并在出席会议时主持会议。副州长缺席时,应由出席会议的成员推选一名主席。
(d) 国务大臣应担任委员会秘书。
(e) 根据《特拉华州法典》第29编第10004(h)条的规定,委员会保留在执行会议上听取个人证词的权利。
规则第6条. 听证会等场合审议的事项
(a) 委员会将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并接收支持或反对某项申请的材料,以履行其举行全面听证会的职责。
(b) 一般认为应提交委员会审议的事项还包括:庭审证据笔录、经核实的宣誓书、审理该案的法官和陪审团的来信、公诉人的来信、犯罪发生地社区相关负责人的来信,以及庭审在场人员的来信。
(c) 传唤权应按照《特拉华州法典》第11编第4361条的规定行使。
规则7. 申请的限制
(a) 除涉及死刑的申请,或经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认定因其他紧急原因应予迅速处理的申请外,如果任何法院(州法院或联邦法院)正在就该申请所涉案件进行任何诉讼程序——无论是上诉、定罪后救济、人身保护令或其他程序——则不得受理或审理任何赦免或减刑申请。 对于本规则规定的例外申请,委员会主席或多数委员应确定适当的听证时间,该时间可以是例行的月度会议日期,也可以是根据规则第4(b)条确定的特别会议时间。
(b) 凡涉及一级谋杀定罪的赦免或减刑申请,自先前申请的任何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三个(33)月内不予受理,三十六(36)月内不予重新审理,除非委员会事先同意缩短该时限。
(c) 自对先前申请作出任何决定之日起十五(15)个月内,不得受理任何其他赦免或减刑申请;十八(18)个月内,不得对该申请重新审理,除非委员会事先同意缩短该期限。
第8条 总检察长办公室的职责
(a) 委员会秘书有义务通知总检察长:委员会根据《宪法》第7条第3款的规定,要求其办公室的一名法律代表出席委员会所有将审议缓刑申请、赦免建议及减刑建议的会议。
(b) 总检察长代表应至少在预定听证会召开前三(3)天,向委员会提供与涉案犯罪及申请人犯罪记录相关的材料。
(c) 鉴于总检察长办公室掌握着即将出庭接受赦免委员会审理的特定犯罪嫌疑人的受害人姓名和地址,赦免委员会将向受害人告知其向委员会陈述权利的责任委托给总检察长。 总检察长将向受害人及/或其遗属告知申请人的听证会时间、日期和地点,并确认其是否希望出席听证会,或希望由总检察长在听证会上代表其向委员会陈述意见。特赦委员会将收到该通知的副本,以确认通知已发出。
(d) 如无需通知的证人,总检察长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赦免委员会。
规则 9. 《特拉华州法典》第 11 编第 4362 节规定的心理健康检查
(a) 当赦免委员会考虑向州长推荐对因以下行为而入狱的人员予以赦免或减刑时:造成死亡的行为(第11编第5章第II分章B节);性犯罪(第11编第5章第II分章D节);绑架及相关犯罪 (《第11编》第5章第II小章E分部);纵火及相关罪行(《第11编》第5章第II小章E分部);一级入室盗窃;二级入室盗窃(《第11编》第5章第III小章B分部); 抢劫罪(《美国法典》第11编第5章第II分章C节);涉及儿童和无行为能力人的罪行(《美国法典》第11编第5章第V分章); 虐待动物;亵渎尸体;非法使用纵火装置、炸弹或其他爆炸装置;虐待儿童(《美国法典》第16编第9章);以及向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分销受管制物质(《美国法典》第16编第47章第4761节); 或根据法规规定企图实施上述任何犯罪的,若提出赦免或减刑建议,则应向赦免委员会的每位成员及州长提供一份由精神科医生和/或心理学家对该人进行检查后出具的报告副本,具体要求依照本条(b)款规定。 当赦免委员会考虑向州长提出赦免或减刑建议时,若该人员因谋杀、故意杀人、强奸、绑架、拐带儿童、意图伤害的投毒、抢劫、一级入室盗窃、二级入室盗窃、严重伤害、纵火、意图谋杀、强奸或抢劫的袭击等罪行而被监禁, (即1973年7月1日前法规所规定的上述罪行,或法规规定的企图实施上述任何罪行),如建议予以赦免或减刑,则应向赦免委员会的每位成员以及州长提供一份由精神科医生和/或心理学家对该人进行检查后出具的报告副本,具体依据为《特拉华州法典》第11编 C. §4362(b)的规定,向赦免委员会的每位成员以及州长提供一份由精神科医生和/或心理学家对该人进行检查后出具的报告副本。
(b) 在赦免委员会审议任何因本条(a)款所述罪行之一而被监禁的人士提出的赦免或减刑申请之前,该人士应于赦免委员会审议其案件之前的十二(12)个月内,接受精神科医生或心理学家的检查。 惩教署署长或其指定人员可要求特拉华州精神病中心主任安排进行相关检查和评估。
(c) 任何根据本条(b)款对特赦或减刑申请人进行评估的精神科医生或心理学家,均应向特赦委员会的每位成员提交一份报告,其中应包含其评估结果、对申请人心理及情绪健康状况的意见,以及对申请人若获释后再次犯罪可能性的意见。 若赦免委员会建议予以赦免或减刑,则应将任何精神科医生或心理学家向委员会提交的报告副本提交给州长。
(d) 如果本节规定的检查和临床研究无法在惩教机构内进行,可在采取充分安全保障措施的前提下,将囚犯转移至特拉华州精神病中心接受此类检查和研究。
规则第10条. 规则的放弃
对于任何特定申请,若董事会全体成员中的多数认为存在充分理由采用其他程序,可自行酌情豁免上述任何规则。但根据《特拉华州法典》第11编第4362(b)条的规定,规则2(b)和规则9不得予以豁免。
